近段时间,高校性骚扰事件再度引起广泛关注。早前4月,教育部就曾公开曝光第十二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包括华中科技大学一教师性骚扰学生,长安大学一教师学术不端等案。5月底以来,台湾地区再掀反性骚扰浪潮,包括陈芳明、纪大伟等知名高校学者被指控涉嫌性骚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而就在昨日,社交媒体上出现了一张疑似历史学者茅海建因“性骚扰罪”被判处七个月徒刑的判决书截图。在微博#茅海建#话题下,许多学子表示“震惊”“无法接受”,也有疑似茅海建的博士生现身说法,称导师当时是“酒后失态”。随后,据“红星新闻”报道,当日下午3时左右,茅海建已被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官网移出研究员名单。
自1976年“性骚扰”一词被正式命名,女性才第一次有了适当的语言来指认被性骚扰的经历。上野千鹤子在《女性主义40年》中专门花了两个章节回顾上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初,日本大学反性骚扰的进程。
她指出,社会对大学往往抱有“大学幻想”或“学者幻想”。诸如“在有良知的学府……”或“那个人怎么可能……”等对大学的“圣域幻想”一直阻碍大学校园性骚扰问题的解决。但是通过各种事件和诉讼的报道,我们明确了大学社会有着比普通社会更根深蒂固的“性骚扰特质”。
针对那些对于性骚扰问题仍有不少困惑,甚至认为女性控诉性骚扰是无中生有的男性,上野千鹤子也在书中作出了回应:
“经验告诉我们,大多数性骚扰加害者都是惯犯,也就是说,以往对其他女性也有过相同的行为。加害者的失算之处在于,没有察觉到女性在面对他以往的相同行为时反应上的变化。以往没有出问题的言行为何到今天成为被告发的对象呢?对此感到疑惑也不是没有道理。男性没有变化,是女性发生了变化。
更准确地说,由于‘经历再定义’的效果,女性降低了容忍限度。‘以往没有出问题的言行’并不是‘没有问题’,仅仅是‘没有人把它当作问题’而已。性骚扰的增加,说到底是性骚扰被视为问题来对待的数量增加了。女性已经不再默默忍受——在性骚扰问题的背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女性的变化。”
《女性主义40年》
(日)上野千鹤子 著
杨玲 译
浦睿文化 | 湖南文艺出版社2023年4月
一、性骚扰是学术骚扰的一部分
1989 年,“性骚扰”一词获得日本流行语大赏。今年,本应是代表理性与良知的大学学府内出现了性别歧视问题,“学术骚扰”也开始受到关注。在这里,我们将“学术骚扰”定义为研究者职位中固有的性别歧视。
在京都大学女性教官恳谈会代表小野和子女士控诉原京都大学教授性骚扰事件后被反诉损害名誉的审判中,小野方获得了全面胜诉。在判决书中,对于性骚扰的定义如下:
性骚扰,指违背对方意愿做出带性暗示的言行,以对方的反应为依据,给对方的工作造成不利,或因该行为的反复出现造成工作环境显著恶化的行为。
性骚扰被认定为工伤的一种,并明确指出防范性骚扰对策的责任在雇佣方。事实上,该事件之后,京都大学就开设了咨询窗口,采取防范对策。
性骚扰是学术骚扰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学术骚扰指的是女性研究员所经历的性别歧视。
受到京都大学女性教官恳谈会活动的刺激,虽然略迟一步,东京大学也在 1994 年成立了东京大学女性教官恳谈会,并开展了“东京大学女性教官受到的性别歧视”调查活动。在之后的调查报告兼专题研讨会上,一位参加者说:“在本应光明正大的大学中居然存在这样的性别歧视,真是令人大为震惊。”《大学校园性别歧视现状》一书就是在各地的女性研究者最近数年来致力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后诞生的。
图片来源:电影《不能说的夏天》剧照
学术骚扰,即大学性别歧视的内容如下:
其一,可以说是所有工作女性都会面临的烦恼——如何兼顾家庭和姓名使用问题。女性研究者通常是用自己的名字发表研究的,因此婚后改姓会造成很大麻烦,比如使用学术信息资料库搜索等都会出现问题。夫妻不同姓是女性研究者最迫切的要求。
其二,是研究者中固有的性别歧视,如指导或研究上的差别对待、研究项目拒绝女性成员、研究经费分配不均等。还有女性研究员的构思与想法被盗用或研究成果被独占。诸如此类的利益损害在助手、技术员等地位较低的研究人员中,不分男女都很容易出现,但低等级职位的女性遭受的损害更为集中,这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有教授公然表示“女性请不要来我的研究室”,但更多的大学人事部门采用的是密室型招聘,很难证明实际上是否存在女性歧视。但是,从本科生、研究生到助手、讲师、副教授、教授,随着地位的上升,女性比例肉眼可见地减少,女性歧视的存在可以从这一“流行病学”原理中得到证明。外聘讲师也是女性较多。
其三,当然是性骚扰,而且研究上的歧视与性骚扰往往紧密结合在一起。非但如此,对于学术骚扰难以问题化的现象,大学其实存在结构性障碍。
首先是院系自治名义下的互不干涉,以及监管部门的缺失。其次是研究职位的专业细分化与“学界”的狭隘。一旦受到“研究上的报复”,受害者不但会失去眼前的工作,甚至有可能失去作为研究者的学术前途。再次是在本应“公正”至上的研究场所中,“不可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本身就受到大学的压制,导致了民营企业内不可能发生的、毫无防备毫无警戒的歧视性言行在大学内横行霸道。
随着女性研究者的增加,大学也成为常见的女性职场之一。她们正在逐渐改变研究内容的价值判断基准。将学术骚扰视作问题诉诸公众,也就等于正视知识再生产制度本身的性别歧视问题。
图片来源:美剧《英文系主任》剧照
二、女性经历的再定义
性骚扰的英语原文为“sexual harassment”。在20世纪80年代,它曾被一部分女性主义者翻译为“令人生厌的性言行”,并渐渐开始流通。
讽刺的是,最终成为流行语的“性骚扰”这一翻译,还是反女性主义的父权制媒体为了嘲弄“性骚扰”问题化而想出来的点子。当时男性周刊杂志的标题上经常使用诸如“那么可以允许到什么程度?性骚扰狂想曲”“你真漂亮!也不能说?关系僵化的职场”之类充满揶揄的文字,用最大号的字体吸引眼球。即使不是这类杂志的读者,也会通过新闻上的杂志广告或公交车辆里张贴的广告而熟悉“性骚扰”这个词。
江原由美子在她的《嘲弄的政治学》一文中指出,充满恶意的权力借“嘲弄”力图使对方的信息无效化。然而对于“性骚扰”的媒体策略,反而让原本不知道该词的人们,特别是女性了解了这一现象,给了女性进行“经历再定义”的力量,成为江原一文的反论。“女性解放”“女性主义”被媒体的嘲弄污染为“脏话”,与此相对,“性骚扰”一词产生了与父权制媒体原先的意图完全相反的效果。
“经历再定义”是指,由于新类别的出现使自身可以对以往的经历赋予另一种含义。“经历再定义”可以使人们追溯既往经历,将之重新定义。很多女性在得到“性骚扰”一词后,能够重新定义以往自己遭受的不愉快经历——“那应该算是性骚扰吧”。重新定义是操作流程的第一步,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性骚扰”一词的流行,可算作挺身面对这一经历并制定“对策”的开始。
而“对策”的显著效果,就是从1989年开始,日本性骚扰诉讼案件的数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当然,最终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是性骚扰对策的冰山一角,水面之下还有数量庞大的未能诉讼检举揭发的事实。毋庸置疑,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性骚扰问题正在不断地浮出水面。
图片来源:纪录片《日本之耻》剧照
1992年完全胜诉的福冈审判,让日本性骚扰诉讼一举成名。在这次审判中,性骚扰被定义为“违背当事人意愿并对劳动环境产生威胁的带性暗示的言语或行为”。福冈审判在以下两点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即使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侵害,仅语言上的侮辱同样被认定为“环境型性骚扰”。在福冈审判中,被告四处散播有关原告不实的淫秽谣言。
第二,从“明显导致受害人难以继续工作”的角度,就性骚扰是“工伤”一事达成协议。这为日后性骚扰不仅作为个人问题问责,还可以对维持劳动环境的雇佣方追责做好了铺垫。
三、大学组织结构上的性骚扰特质
江原由美子曾指出“校园内的性骚扰与学术骚扰等问题与日本一般企业中的性骚扰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质”。我编纂的《校园性别歧视情况》一书中也邀请江原写了“造成学术骚扰难以解决的大学社会构造特质”一章节。就大学构造上的性骚扰特质来说,该章节是目前观察分析最为详尽、论据基于实际经历、论证最有说服力的一篇文章了。在此容我参考江原的文章并加上一些我自己的见解,提出几个观点。
第一,大学与一般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作为直属上司的指导教授或讲座教授拥有包含人事权在内的个人裁量权。借用江原的话来说,这种不同导致大学内更容易出现“小天皇”或“独裁者”。
第二,大学社会具有研究室与学会直接相连的“二重性”。研究人员也许会换研究室,但学会会伴随一生,因此在小小的研究室受到致命打击,也就等于在学会这个共同体中持续背负风险。再加上专业细分化带来的闭塞性和专业间难以互通这一特征,导致学会这种研究者集体规模一般都比较小。江原把这种“研究者集体”称为“群社会”。
第三,“大学自治”名义下的互不干涉与漠不关心。大学自治之下,进一步细分为院系自治、学科自治、研究室自治,彼此之间互不干涉。这是大学内不成文的规定。在“大学自治”名义下,教授会成员既是受雇者又拥有招聘雇佣的决定权,这种未分化的构造在一般企业内是不可想象的。
图片来源:电影《不能说的夏天》剧照
第四,上述的情况导致了大学在构造上缺乏监管部门,组织缺乏透明性。人事安排宛如密室,也很少出现一般企业会有的人事调动。借用江原的说法,大学组织构造的问题就是对没有“良知”的成员“缺乏管理能力”。
第五,受害者需要付出的巨大代价。受害者想要规避风险就只能转换专业或彻底放弃研究工作,然而在一般企业中可能出现的人事调动或转行,在大学社会的“二重构造”下变得极为困难。多数情况下,研究者为了走上研究岗位已经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早已彻底切断了其他可选择的道路。不仅如此,如果在大学或研究生时期因受到性骚扰被迫转换今后的方向,将会对其一生造成巨大的影响。牟田和惠曾指出,“校园性骚扰日益严重的‘最大理由’就是这种‘无可挽回’的纠缠”。
第六,社会对大学抱有的“大学幻想”或“学者幻想”。诸如“在有良知的学府……”或“那个人怎么可能……”等对大学的“圣域幻想”一直阻碍大学校园性骚扰问题的解决。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通过各种事件和诉讼的报道,这一幻想几乎溃灭,身为大学中的一分子,我真不知是该欣喜还是悲哀。通过实情调查,我们明确了大学社会有着比普通社会更根深蒂固的“性骚扰特质”。江原写道:“大学社会的构造特质使受害者难以发声,即使发声也很难获得支援。”
每当看到具体事例中加害者毫无防备或毫不谨慎的态度,我们都一再被提醒,大学绝不是什么“有良知”的学府,反而是连“普通常识”都行不通的特殊社会。
四、大学有自净能力吗?
性骚扰对策的制定与大学的自治能力、自净能力息息相关。“最高学府”的成员是否具备应对性骚扰事件的能力呢?我想介绍一个让我们十分悲观的严重案例——东北大学国际文化研究科事件。该事件因媒体报道一举成名,在这里择要介绍一下事件的前因后果。
东北大学国际文化研究科的一位女博士在就读的1995年至1997年间,持续性地被迫与指导教官保持性关系。1997年4月,该女生被录用为国际文化研究科助手后,就自己长期遭受性骚扰侵害一事,向隶属的东北大学教工工会北川内支部提出申诉。支部受理后报告给研究科科长,并在教授会的监督下成立了调查委员会。
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调查委员会在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后,仅对加害者与被害者陈述内容一致的部分进行事实认定,并依此整理成了报告。因此,被害者申诉的内容被认定为没有事实根据,被指为加害者的教授也没有受到任何处分。教授会为了“息事宁人”,甚至把处理方式改成非正式的教官会议,当事人也只写了一份书面检查,其内容甚至没有直接提及事件本身,只是含糊地写了“抱歉因我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仅从这一过程就可以指出多处问题。第一是工会的应对方式。受害者女性向工会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仅仅是当事人所属的北川内支部,没有全校规模的工会参与。以往也有很多工会在应对性骚扰问题时以“个人之间的纠纷”为由不予介入。第二是调查过程造成的二次伤害。调查委员会在第一次听取情况时认可工会相关人员的到场监督,但是从第二次开始,禁止工会人员在听取情况时到场。整个听取过程在高压氛围中进行,据说甚至出现警告受害人不要把事情弄大的言行。
图片来源:电影《不能说的夏天》剧照
第三是对调查结果的事实认定。仅就加害、受害双方陈述内容中一致的部分做事实认定,这种态度乍一看似乎保持中立,但事实绝非如此。在诸如性骚扰之类以权力关系为背景的伤害事件中,保持中立就意味着“站在强者一方”。第四是教授会的应对。可以说,该研究科在本次事件中举全科之力维护加害者,并进行了对组织自身的防卫。在这一点上,应对过程中的教授会成员也属于共犯。
受害女性对该结果不服,于1998年3月向仙台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从以往正式提起诉讼的案件来看,多数受害人都是在之前的申诉过程中遭受了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不当对待,所以才踏出了向法院起诉的这一步。正式起诉是受害人必须做好精神准备、要付出各种代价的最后手段。因此也可以反推出,走到这一步的受害人已经在之前的处理过程中被相关人员将事件拖延、歪曲日久,并受到二次、三次伤害。诉讼正式受理时,“东北大学性骚扰案原告支援会”成立,东北大学“女性人员”恳谈会也启动了支援机制。
1999年5月,法院做出原告全面胜诉的判决。针对原告方提出的1000万日元赔偿,法院支持并判决被告必须支付750万日元赔偿,该金额是史上同类事件的最高赔偿数额。这次判决有以下几点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院从受理到判决仅用了大约1年,审理过程非常迅速。近年来,法院也在致力于提高审理速度。性骚扰案件会因审理的长期化导致受害人痛苦时间延长,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审理迅速是值得欢迎的变化。
第二,新闻报道也十分关注的巨额赔偿。将性骚扰与实际经济成本相结合是有一定效果的。美国的企事业主开始认真对待性骚扰问题的起因,也是通过法院审理在社会上建立了“性骚扰会付出更高的代价”这一“常识”。
第三,判决中明确了即使没有语言或态度上强制或抵抗的直接的证据,“指导教官与学生”这种地位关系仍使受害方处于无法拒绝的立场,犯罪事实是加害方利用地位对受害方“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在以往其他案例的审理中,往往需要提供加害方“强制”或受害方“抵抗”的证据进行证明,本次审理明确了性骚扰是以权力关系为背景的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提出上诉。东北大学校长与国际文化研究科科长都分别发表声明,两者都含糊其辞地使用了“仍在审理中”的说法。对此表示抗议的“东北大学性骚扰案原告支援会”向校长、国际文化研究科科长以及国际文化研究科教授会全体成员投递了“公开质问信”,并将结果归纳成报告。
图片来源:电影《不能说的夏天》剧照
作为该部门的最高决策机构,国际文化研究科教授会必须对这次事件负责。特别是在受理受害方申诉后,虽然设立了调查委员会,但是其调查报告与法院的事实认定完全背道而驰,相差180度。有这样的结果,教授会必须深刻反省调查能力的不足。而教授会接到判决后,也面临不得不做出决定、采取何种态度来应对的境况。
如果教授会的民主主义能够在学科自治的名义下发挥实质功能,那么教授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对此事负责,这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对原告支援会投递的“公开质问信”,教授会49名成员中只有6人给出了回复。其中1名为新上任,2名当时在外培训,没有参与教授会决定。当时真正参与了教授会决定的成员中,只有被认为是少数派的3名成员给出了答复。剩余的至今仍全都保持沉默。
大学自治,取决于每一个成员的自治能力,如果没有能力,那么就应该交还自治权。当然,我这样说也不等于欢迎大学加强上级管理或强化外部监管。大学应当通过主动向外部公开信息、邀请外部相关人士参与等方式积极构筑自我管理、自我评价的体系。
五、对仍有困惑的男性说一句
最后,我想对那些对性骚扰问题仍有不少困惑的男性说一句。男性总是疑神疑鬼,觉得自己不会做什么性骚扰的事情,只是女性单方面闹得沸沸扬扬。虽说加害者几乎没有自我认知是性骚扰的特征之一,但另一方面,男性的不安与不信任也不是没有根据的。
经验告诉我们,大多数性骚扰加害者都是惯犯,也就是说,以往对其他女性也有过相同的行为。加害者的失算之处在于,没有察觉到女性在面对他以往的相同行为时反应上的变化。以往没有出问题的言行为何到今天成为被告发的对象呢?对此感到疑惑也不是没有道理。
男性没有变化,是女性发生了变化。更准确地说,由于“经历再定义”的效果,女性降低了容忍限度。“以往没有出问题的言行”并不是“没有问题”,仅仅是“没有人把它当作问题”而已。性骚扰的增加,说到底是性骚扰被视为问题来对待的数量增加了。女性已经不再默默忍受——在性骚扰问题的背后,最大的变化就是女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