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日,我通过银行卡查询公司发放的工资时,发现我的月工资比以前少了450元。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其已经在一个月前作出了降薪决定,在如今我已逾期30天没有反对的情况下,我即使有意见也已经是“过期作废”。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资料图)
读者:徐甜甜
徐甜甜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应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单纯的沉默并不构成对于要约的承诺,不能视为意思表示。明示是通过语言或文字直接表现表意人的效果意思,通俗地说就是通过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默示是由行为推断的意思表示,如点头认可;沉默是指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正因为劳动者持续超过30天未提异议的状态既不属于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的方式作出的明示,也不属于以自己的行为作出的默示,而是一种沉默,故不能视为其同意降薪。而你恰恰对公司的降薪,既没有明示也没有默示。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上述规定均强调必须“协商一致”。
正因为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使已经按降薪实际发放乃至超过30天,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降薪的依据。而公司对你降薪,既没有与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更何况近日你才知道,公司连明示、默示、沉默的机会都没有给你。
颜梅生 法官
(劳动午报)